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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全面实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始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在立法层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相关制度得到了确定和完善,诉前程序的定义、内容逐渐明确。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作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诉前程序不仅能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还可以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虽然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保障诉前程序的实施还尚未明确。本文以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为中心,借鉴外国相对成熟的诉前程序经验,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其中的经验特点,善于发现问题,分析试点和案例中诉前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我国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保障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讼诉前程序的相关概述,包括概念、特征以及法律性质,明确诉前程序的涵义,通过讨论诉前程序的特点,证明了诉前程序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的本质区别。也分析了该程序的独定性、独立性、限权性。检察机关既是行政机关也是检察机关,其具有特殊性,正确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诉前环境的关系,正确适用二者的处理规则,以便诉前程序更好地实施,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协调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减少诉前程序实施压力。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考察与借鉴,主要通过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相关制度的研究探讨,在世界各国相关制度规定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定的违法提起,规定了起诉前通知的程序,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和学习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的意义;在日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中,居民有权提起民众诉讼,居民提起相关监察请求是前置条件,只有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依然有不服的,才能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监察请求也是相当于诉讼的过滤机制。也规定了临时履行和临时禁止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防止利益的更大化损失;在法国,检察院没有权力独自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必须通过联合方参与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是必须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则;在英国,必须先做出的工作是要发出通知行为,才可以进入相关程序。同时拥有检察总长帮助的权利,检察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就是有关公民和组织没有提出救济的请求。因此,检察长起诉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协助起诉。这种多方充分沟通的工作方式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各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进行诉前程序的实施才可以。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我国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及取得的成效。然后发现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介绍诉前程序立法不完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对诉前程序的监督问题,行政机关对诉前程序的回应问题,检察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这些不足之处,以便提出相对措施。第四部分,根据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完善诉前程序相关立法。建立诉前程序配套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权以及建立行政机关的约谈机制,加强对诉前程序的监督,细化检察建议等,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只有在正常程序启动前,正确运用诉前程序,才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损失。在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同时,更好的保护公共环境,维护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