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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个顽疾,它的危害不仅仅在其本身,还是其他犯罪的诱因。鸦片战争使炎黄子孙深受毒品的荼毒。新中国成立后,从严治毒是国家的大政方针。近年来,弱势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涉毒分子犯罪后利用其特殊情况,逃避法律制裁,危害社会现象时有发生,给执法机关造成很大的麻烦。使弱势群体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多的问题,如何兼顾法理和情理,在保护和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又能严厉打击涉毒弱势群体,做到宽严相济,震慑犯罪,使弱势群体在犯罪后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再涉毒,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这是我国目前打击弱势群体毒品犯罪亟待解决的难题也是本文的论述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年来司法解释和相关会议纪要中有关弱势群体涉毒的零星规定,侧重于对每种类型的弱势群体毒品犯罪刑罚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16年4月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章将毒品犯罪中的弱势群体概括的分为未成年群体,老年群体,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群体,残疾及重病患者群体,分别研究了涉毒犯罪中的弱势群体人员的范围,特点及涉毒原因和此类人员毒品犯罪趋势。第二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我国弱势群体毒品犯罪的现状及每一类弱势群体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处罚所遇到的问题,对其分别分析。第三章针对第二章所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为我国法治建设增添理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