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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在众多要件中因果关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考量因素。近两百年众多法学家都对因果关系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入地讨论,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学说及理论。对比国外学者的理论成果我国对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这一命题的研究有待加强:立法层面缺少明确的规定,学说上众说纷纭,实务中因缺少标准使得任意裁判的问题凸显,这都是我国现阶段值得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试着从因果关系认定出发提出关于我国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几点建议。全文主要探讨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方式,认为我国因果关系应采“两分法”的方式进行。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采“若无则不”原则辅以实质性因素原则,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分类讨论。全文结构如下:文章的前两个部分简单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第一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同时对之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律关系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两分法”,对于事实上因果关系以“若无则不”规则进行判断,对于复合因果关系运用实质性因素规则判断。通过简要介绍笔者认为两大法系对于因果关系认定处理方式大致相同,都采取了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部分和价值部分进行处理的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值得我国借鉴。文章的第三章是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基本问题的讨论。首先涉及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上对于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笔者认为无论是必然原因还是偶然原因都是我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原因,没有必要将哲学上的概念划分硬性搬到侵权法中来。其次在文中对我国因果关系中原因的范围进行界定,经阐释将原因界定于可归责的行为。因为这样可以扩大可归责的范围以求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构想。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因果关系认定模式,认为“二分法”既能反应客观现实,也能体现法律意图。随后介绍了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参照的标准,为反应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建议将标准定为社会上大多数人们的认识,同时运用科学调查对之进行矫正。对于事实上因果关系判定的方法,笔者指出我国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方法可以采取“but- for”原则,辅之以实质要素原则。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文中采分类讨论的方式,分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类型。对于故意侵权的类型无需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对于过失侵权类型可采可预见说;对于以无过错为规则原则的类型可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关于“相当性”的判断方式。文章最后对本文的观点做了归纳和总结,希望对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