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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应当围绕权利救济展开,以司法化的程序来保证其基本功能的实现。可以说,程序上的司法化是实现行政复议基本功能的内在要义。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产生至今,呈现过度的、明显的和非规则的行政化的性格,阻碍了其基本功能的实现。虽然行政复议法产生之初,对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因其体制不合理,责权不对称,程序简单,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公正裁决,已经妨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上,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是大势所趋。执法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因其体制不合理、责权不对称、程序简单、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公正裁决,妨碍了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没有起到消除执法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的不法侵害的作用。且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逐年走高,但在高维持率下显现出来的并不完全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还有其他因素掺杂其中。同时,涉法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以至产生了当事人有法律救济途径不走而选择了上访这种徘徊于法律救济与非法律救济之间的具中国特色的“救济”途径,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行政执法救济的一种悲哀。立法之初设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消除执法权力对自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的行政复议制度,其威风已不复当年,已陷入了制度失灵的困境。其本身也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威,最终导致了制度失灵。因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受制于“非司法化思想”的影响,行政复议定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忽视了其权利救济的本性而使之在执法实践中陷入困境。内部监督功能的定位使行政复议远离司法程序,程序正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见了踪迹;书面审查的审理方式使行政复议日趋形式化,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当成行政诉讼的审前程序来对待,无法保证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明显失衡,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地位更弱,无法与行政机关相抗衡。因此,需要借鉴司法经验来彰显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并在此基瓷现毓剐姓匆榉芍贫取L教中姓匆橹贫人痉ɑ?就要关注其可能的路径,从目前看,提倡程序上的司法化,尽量引入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或许比从提倡组织上的司法化更有意义,因此要对具体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时的程序予以关注,用程序制约复议机关的权力,用程序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本文试图从我国行政复议现状、原因分析及制度设计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