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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0)于1986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成员,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中国企业必将随之增多。因此,深刻理解和正确解释公约条文,有助于公约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也对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的中国当事人意义重大。公约第77条规定的减损原则是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损害赔偿的重要限制。但该条规定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需在实践中具体化。本文拟对公约第77条进行介绍和分析,望能对从事国际货物销售的中国当事人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有所裨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全文分七个部分。约35000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减损原则在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判例。 第二部分对减轻损失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认为减轻损失系未违约方应为的一种法律义务。 第三部分介绍减损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说明减损原则是多种因素衡量的结果,仅仅用某一种单一因素无法全面说明减损原则的作用及存在价值。 第四部分分析了减损原则能否适用于先期违约情形的问题。尽管先期违约不同于实际违约,减损原则在先期违约情形下也有其适用必要性。 第五部分论述了减损原则的内容。探讨何谓合理措施,于何时何地采取措施方为合理等问题。 第六部分试图对减损措施进行具体化,提出一些类型化的措施,如停止履行、替代安排、继续履行等。 第七部分论述了减轻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的损失不得获偿,因减轻损失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获补偿,与减损行为无关的额外收益不得扣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