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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是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受益权能否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代表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设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而对保险受益权丧失规则的研究,是对保险受益权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对受益权丧失规则做出了全新的规定,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但现行的《保险法》仍存在许多不足,希望本文的研究能改进我国的保险立法。本文拟分为六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对受益权丧失规则做简要阐述。第二部分阐述了保险受益权的概念及性质,明确保险受益权存在于哪种保险合同中,并对保险受益权本身的权利性质,包含范围做出了界定。将保险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不同性质分别做了阐述,明确保险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仅处于期待地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其转化为财产权。保险受益权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中都有存在的余地,只是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较为常见。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受益权丧失规则的制度价值,这里主要将受益权丧失的类型分为意定丧失和法定丧失两个部分,而其中对法定丧失部分做了深入的阐述,明确受益权的法定丧失对保险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也是重要支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2009年修订前的《保险法》存在的瑕疵和矛盾之处,并对现行《保险法》对受益权丧失规则的改变进行分点讨论。提出了通过对修订前后保险法条文的变化,阐明了我国保险法立法思想的转变。对现行保险法条文的正确适用提出了新的见解。第五部分在第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受益权丧失规则的应当如何改进的建议,提出在将来对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修订中,应当更加细化,在明确受益人丧失受益资格后,其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应当是将其所占份额按照比例分给善意受益人,并认为应当将保险法上受益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者疾病的主观意识从故意扩展到重大过失的范畴。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观点以及写作思路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指出我国应当加快对现行保险法细则的制定步伐,以期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