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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王某敲诈勒索案”为研究对象,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结合计算机犯罪的判断与区分、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牵连犯的适用等刑法理论展开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能更好地对涉及计算机与虚拟财产的犯罪作出性质认定。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这一部分主要叙述了王某利用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加密系统内文件,后在计算机系统页面留下信息向被害单位索要比特币作为解密酬劳的违法行为。此外还总结了对于王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加密文件并索要比特币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归纳了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对各计算机犯罪进行界分,这一部分主要包括计算机犯罪的定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对本案涉及的各计算机犯罪进行详细分析。其次是对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所作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从分析比特币的特性出发,在对刑法中“财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周后,得出了我国刑法中“财物”应采最广义概念的结论,即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随后重点分析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并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故作为虚拟财产之一的比特币同样属于“财物”,得出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的结论。此外,还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还对牵连犯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分析主要围绕着刑法理论界中关于牵连犯的概念、牵连关系的判断、牵连犯的罪数实质与处断原则等争议问题的不同学说进行。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一部分包括对王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加密文件行为的定性、对王某索要比特币行为的定性以及对王某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进行的罪数判断。综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王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并应以数罪并罚论处的结论。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本案进行研究,有助于对相关的计算机犯罪进行判断与区分、对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进行界定以及明确牵连犯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