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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实施以来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我国高速公路因为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而被划分为收费高速公路和不收费高速公路,目前。我国收费高速公路大多是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向银行抵押自己的资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获得资金建设的。基于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允许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不改变高速公路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所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征收通行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制定通行费价格进行审批核准,给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收提供公平合理的保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法的有关规定,政府有权运用公权力强制介入经济发展,但是这种强制介入具有前提,政府此次出台政策干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节假日征收通行费,是政府公权力强行介入高速公路收费的表现,但是这样的做法欠缺法律依据。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高速公路普遍征收通行费,但是,高速公路全部免费仍是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目标,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我国现阶段改革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的优惠方式的做法具有可行性,高速公路节假日免收通行费只是优惠方式改革的开始。本文综合运用了辩证分析法、实证性与规范性研究方法。首先阐述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法律规定的通行费征收主体,目前实施的节假日免费政策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费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其次,通过比较分析阐述了政府在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干预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时,应当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而不是直接运用命令、政策的手段干预经济发展;最后高速公路节假日免收通行费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我国东西部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总额的差距,使得西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盈利困难,更甚者造成部分偏远地区亏损现象频发。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改革有助于我国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但是这种改革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通行车辆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兼顾我国东西部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总额差距的现实,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愿望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优惠制度。高速公路的商品属性,从而决定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制定应当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政府单纯的倡导7座以下客车高速公路节假日免收通行费,忽视了高速公路作为商品的市场属性,不利于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我国高速公路征收通行费优惠方式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自主制定,这是权利义务平衡的要求也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宏观调控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应当充分尊重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权利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宏观调控和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通行费价格的制定以及对通行费的征收,避免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运用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优惠方式不正当竞争,保障我国高速公路事业良好发展。同时,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的改革,政府应该关注我国东西部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上的差距,既着眼于制定符合东西部高速公路发展的政策,又有利于缩小东西部高速公路事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