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革命胜利后,法国的一系列立法均是在以个人本位的理性原则指导下进行的。以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欧洲大陆和美洲大陆先后建立起了崇尚个人自由的所有权制度,并逐步形成了自由竞争和契约至上的经济秩序,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繁荣。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每个历史时代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发端于19世纪法国大革命特殊背景下的法律理念与社会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一系列社会危机的出现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推动了国家对于社会的全面干预,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或者说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应运而生。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和资源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进入到20世纪,由于人类对自然“驾驭度”几何级增长,自然资源的稀缺性问题逐步摆在我们面前。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料,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不同的所有权结构直接决定了人们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以及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问题。随着人类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尖锐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在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代内和代际公平,促进资源收益的公平分配等方面所起到的有效作用,愈加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对于严重受到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影响的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则基本沿袭了前苏联法学中的国家所有权理论,并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五四宪法第六条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首次宪法语境下的表达,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六十年来的发展,原本以保障全民利益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正在忽视公平、与民夺利的“歧途”上渐行渐远。而后数次宪法文本的修改以及民法及相关特别法的颁布,都让我们看到我国的立法已逐渐放弃了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宪法语境下特殊性的描述,也放弃了对于其同民法意义上所有权在本质上的区分。尽管八二宪法中仍然“固执”地喊出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口号,但在具体法权结构上,其仍采取了把公法语境下的行政管理权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混同的做法,逐步排除了全体社会成员合法分享收益成果的当然权利。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思想本源,遏制住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的势头,严格从宪法语境中对其进行界定,并期待以宪法为统帅,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使制度建设真正符合设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