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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手段,以共享经济为运营理念,以“互联网+传统行业”为契机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在丰富大众出行选择多样性的同时,盘活了社会中的沉淀资源,提高了现有车辆的利用率,解决了大众出行困难的问题。但与此同时,网约车的出现也打破了传统行业的规则,受到了传统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因此,需要政府调整监管方式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2016年7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为主的七部委联合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并对外进行了发布,正式确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为网约车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各地方政府依据《暂行办法》对网约车执行监管过程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对网约车政府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介绍了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研究背景、意义,并根据现有的文献,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三个维度对国内以及国外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文章的主体脉络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了共享经济、网约车以及政府监管等相关概念,以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相关行政理论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网约车是共享经济背景下衍生出来的新型产业,它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客运交通市场秩序的紊乱,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对其加以监管。但是,如果政府对网约车监管仍是效仿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方式,政府势必会再次被利益集团所“俘虏”,造成与传统出租车产业相同的垄断现象。因此,政府必须转变传统的监管思路,采用多元主体协同监管的模式对网约车进行监管。第三章阐述了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现状,并通过现状发现了政府对网约车监管过程中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第四章研究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英国伦敦、新加坡等国外政府对网约车监管的方式,并借鉴了国外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经验,总结了其对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启示。第五章针对我国网约车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从监管主体方面,政府应该转变监管理念,引入多元主体参与的互动机制,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建立“互联网+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从而解决政府作为唯一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和政府多部门监管的低效性的问题。其次,从监管方式上,政府应该将事前审批的监管方式向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转移,并尝试引入灵活抽查监管机制,建立起网约车行业双轨征信评价系统。最后,在监管法律方面,政府应该正确界定网约车的法律性质以及涉事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在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责任认定,健全网约车政府监管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