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考察破产法的整个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古至今,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自然人破产始终都是破产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我国,是当今世界极少数的不承认自然人破产的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自然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他们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难以承受之重”;另一方面,普通消费者房贷、车贷、旅游信贷、个人消费信贷等数量剧增,当他们资金链断裂时如何才能让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保证债务人的基本权利?要解决这些问题,亟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本文运用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自然人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由以下六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自然人破产的含义及特征,追溯了国外破产制度及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回顾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历史,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其次,阐释了“自然人破产”和“个人破产”概念的区别,分析了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特征,在肯定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第二部分是我国现阶段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争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反对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立法的主要观点,包括司法资源有限论、社会诚信缺失论、经济发展不均衡论、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论等,然后针对每一种观点进行辨析,认为以上所谓的障碍都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现实而阻却自然人破产立法。第三部分是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方面,本部分着重从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同国际接轨的需要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可行性方面,主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成就,包括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健全、个人征信系统不断完善、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基本成型等方面进行论证。最终认为,我国现阶段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立法,不仅紧迫而重要,并且已具备相应条件。第四部分是自由财产制度的构建。本部分从自由财产的概念、意义、范围、自由财产权的行使等方面展开论述。在分析思考国外自由财产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宜采用宽松的自由财产范围的立法政策取向。在具体立法方面,应坚持概括性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原则;另外,鉴于我国法院“职权主义”审判的客观现实,认为我们可认可自由财产转换行为,但须防范破产诈欺行为。第五部分是免责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了免责的概念、意义、立法模式和免责效力等基本理论;其次,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建议我国采用严格的免责制度的立法政策取向,采用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具体制度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免责的条件和不予免责的事由及不能免责的债务,严防破产诈欺行为。第六部分是失权和复权制度的构建。失权复权如一体两面,不应割裂。本部分首先考察了失权制度的含义、特征、失权范围和复权制度的制度价值、复权条件及程序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的失权制度应采用复合形成主义的立法模式,并完善相关单行法中对破产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我国应采用申请复权主义,严格复权的条件,对破产诈欺者可撤销已获得的复权利益。通过以上部分的论述,结论部分再次重申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历史的必然,是我国客观现实的需要,我国应尽早将自然人破产纳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