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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银行业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为了解决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改制、上市等是解决办法之一。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模式,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是崭新的公司理财模式,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重新定义了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通过打折、包装,也可实行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按照特殊目的载体的不同,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就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环境而言,有限合伙型不符合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而对公司型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来讲,无论是法律、会计制度保障,还是市场化运作程度都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直接影响到特殊目的载体的合法性和公司型运作模式的有效性。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运作模式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选择,应该坚持制度冲突最小化原则和市场需求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要求,对我国目前的制度约束和市场环境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运作模式进行研究,以期能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大范围的推广和发展提供一种更为适用的思路。本文采用了常用的归纳、演绎推理和系统分析的方式,在深入研究我国信托制度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目前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研究。最后,论文得出资产证券化信托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制度下是可行、有效的,并具有普遍实践意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