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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婚姻是香港婚姻法律史上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新式婚姻从中国大陆地区传入香港并广泛流行,但那时候,这种婚姻在香港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状况与港英政府的法律治理背道而驰。1970年,港英政府制定《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将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缔结的新式婚姻纳入从英国引进的法律制度之中,使这些婚姻的当事人获得已婚者的法律地位。 由于新式婚姻的产生和文化背景特殊,为了避免将人们所认可的新式婚姻排除在受法律认可的有效婚姻之外,《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用了一种相当笼统的方式对“新式婚姻”进行定义。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新式婚姻的司法案件时,通过追溯这种婚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并参考民国司法部门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982条的解释,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有关新式婚姻的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香港法院重视判决书的书写质量,以充分而简洁的说理方式达致法理情交融的说理效果,促使司法纠纷得到较好的解决。这些法治经验值得重视。 本文着眼于香港新式婚姻的起源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兼谈香港法院的说理特点。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三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追溯新式婚姻在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起源。 第二章分析香港新式婚姻的合法化过程以及香港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有关新式婚姻的规定所作的法律解释。 第三章从判决书的说理特点出发,分析香港法院在处理新式婚姻纠纷时的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