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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功能的正确指引下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的保护伞。因此制度设计的好坏对于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判断一个制度的好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该制度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解决好当前以及未来的难题。继美国建立集团诉讼以来,各国也纷纷建立起与之相似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也是其中之一。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突破或者贡献之一即是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并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之中。虽然各国制度自有发展,也卓有成效,但也各自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刚刚建立,而且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来自理论研究者的直觉以及较为朴素的实用主义价值观。概括地说即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审理机制与其他诉讼,特别是与代表人诉讼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的研究,导致的结果即理论上的歧义和实践中的混乱。在我看来,在诸多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中,作为瓶颈的问题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直接确定公益诉讼的范围、提起主体等,而其他问题的理解与解决上的混乱,也均肇因于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研究的欠缺或者非科学性。为此,笔者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进行研究,并希望能够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有所裨益。 除了绪论和结论两个部分,本文的主体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考察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和制度目标,以及其制度目标对我国实践的影响。第二部分则介绍域外相关诉讼制度的功能,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和域外相关制度的功能进行对比研究,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法律传统等自身的特殊情况找出我国可像国外借鉴和学习的地方。第三部分分析了在重新定位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做出了重新定位。第四部分则是在新的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指导下进行程序设计,以使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更加丰富,与国际接轨。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展望。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功能的研究,重新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害者的利益救济为主,兼有惩戒违法行为者,并对其形成一种震慑的功能。与此同时,希望我国在此功能的正确指引下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