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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工商业日益发达,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医疗服务、环境污染等各个领域的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使人们的生活陷入恐慌和不安之中。大规模侵权是现代社会高风险性的集中表现,此类事件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一对一”的当事人形态,其受害人可能多达上万人,若由其全体起诉,难免影响诉讼的效率,并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此类损害情形复杂,若由受害人个别起诉,则有违诉讼经济之原则。众多受害人往往因为大规模侵权而陷入困境,不知如何谋求救济,最终导致社会大众权益受损而无从寻求补偿的弊病出现。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国外许多国家意识到传统救济的不足,纷纷启用多元化的救济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多元化机制,在实践中也多以政府救济的行政介入方式予以解决。针对我国现有大规模侵权救济程序和救济模式存在的缺陷,建立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势在必行。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状与困境,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制度,主要从完善救济程序和建构多元化的救济模式两方面出发,将风险意识及赔偿社会化的理念渗入到制度创新中,同时从政府、社会、诉讼等多个领域出发,建立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以期使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充分和全面的救济。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展开了对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多元化机制的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突出我国目前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复杂性及其存在的困境,亟需加以解决。第二部分是从救济程序上梳理了国外的诉讼制度,以期从国外的先进制度中吸取有利成分来完善我国的大规模侵权救济程序。文章主要从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重新定位破产清偿程序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来促使使我国大规模侵权的救济程序趋于完善。第三部分是从各国诉讼之外的多元化救济模式入手介绍国外包括行政救济、责任保险、救济基金在内的多种救济途径的综合救济机制。并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各个模式进行本土化的改革与完善,形成多元化综合性的救济体系,集采众长,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最大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