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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作者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矛盾。这一矛盾使得各方利益的平衡成为著作权法考虑的主要问题,著作权及其相关制度成为关于利益平衡的协调器。依循着这一原则,本文展开了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的讨论。所谓技术措施,一般是指权利人为了防止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用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控制他人未经许可接触、复制或传播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等受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保护之标的的有效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可能是一种设备、组件,也可能是某种程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人采取了在自己的作品上增加技术措施这一把锁的办法,来保护其著作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也因此,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但是,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广泛出现,使得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的目的落空,著作权人的权利再度受到侵害。于是著作权人开始寻求对技术措施进行立法保护。许多国家也逐渐认识到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危害性,开始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对此,本文紧接着简要地介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措施的定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禁止规避行为的范围、规避设施的判断标准、技术措施的例外,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等。美国和欧盟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强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使得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局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扭转。但由于著作权人获得了比在传统著作权法下更大程度的对作品的控制权,技术措施的立法与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一些重要制度产生冲突,包括: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等;还带来了一些别的社会问题如滥用技术措施侵犯公众的言论自由等。如此,破坏了作者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此,本文在第二章中专门对保护技术措施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为指导,通过技术措施的立法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权利义务,来适应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要求。本文最后一章对我国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尤其是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分析,指出其中仍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前面两章关于美国、欧盟的技术措施立法的分析以及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所引发冲突的根源分析和对策思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技术措施的立法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技术措施的定义、增加规避设施标准的规定、增加提供保障技术措施例外规定的受益人得以实现其利益的相关规定、增加采取技术措施之权利人的标示义务、增加关于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等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与限制关系的规定、增加关于禁止滥用技术措施的规定、完善关于规避技术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在刑事责任方面引入“个人关联性考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