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owdrango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在为世界经济全球化做出贡献的同时,自身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为抑制中国贸易实力的崛起,对国际贸易救济权进行滥用,导致成员方之间贸易摩擦不断出现,中国经济受损。具体来说,世贸组织成员方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贸易大国经济走低,美国经济的低迷,欧盟经济的衰退,发达国家开始在贸易救济权方面膨胀自己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近些年来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贸易救济权的合并使用成为一种潮流。1与此同时,“双反”潮流引发的双重救济问题,对于我国的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造成严重困扰,并且若不对此进行调查和进攻,以此来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力量的频频抬头,那么世界贸易大战也必将被引发,这将严重不利于复苏世界经济。依照以往国际贸易中的惯常做法,发达国仍然把我国视NME国家,因此对于中国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但是在2004年4月,加拿大对中国出口至其国的烧烤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在此之前,加拿大曾修改其国内法,以此合法化其对NME国家实施的反补贴调查。由此开始,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救济权的合并使用成为了国际贸易救济领域最热的话题之一,别国对此也纷纷效仿。到了2005年,《美国贸易权利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通过,由此一来,美国DOC被授权对来自NME国家的出口商品开展反补贴调查。虽然该法案未被上升为法律,但是美国最终还是通过对《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的颁布,导致美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调查有了国内的法律可依。2006年,美国针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铜版纸发起了双反调查,自此以后,中美贸易的双反措施之战开始上演。不仅如此,欧洲等发达国家也效仿美国,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启动双反措施,更有甚者,竟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线数据卡启动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合并使用。一时之间,使得中国的国际贸易受到重创,高额的关税被征收,频繁的双反调查申诉让有关机构应接不暇,我国已经成为受双反措施负面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截止到2014年,美国对出口自中国的商品一共启动了43起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因此,双反措施已经不可争议的引起了中外学者对双反措施以及由此引起的双重救济的高度关注。然而双反措施却是发达国家利用了世贸组织救济规则中的模糊之处,因此我国想要以此反击双反措施,证明双重救济的违法性,任重而道远。启动双反调查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的惯用手段,然而该贸易救济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双重救济的问题,针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学界仍然处在讨论阶段,各方给出不一样的观点,但不可争议的事实是贸易救济权行使的本质是为了让国际贸易有序的进行、公平竞争,让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感受到自由贸易、多边贸易带来的好处,增加人民的福祉,保障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如果滥用贸易救济权,使得WTO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那么就等同于违背了WTO的宗旨和原则,贸易救济权行使的过程本身也会沦为WTO成员之间不公平竞争的挡箭牌。根据GATT和WTO相关协定,倾销是指成员国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者是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往另一成员国的行为;而补贴则是指成员国的政府当局或公共机构通过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财政资助的方式,来给予出口的支撑。倾销和补贴是成员国惯用的两种支持其本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手段,由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势在必行,然而贸易救济措施不可随意使用或随意叠加使用,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协定严格遵守其程序,否则容易造成贸易救济手段的错误使用或滥用。根据GATT和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明文规定,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救济措施,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同时使用两种救济措施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一事不再罚的相关规定,对于倾销和补贴造成的同一损害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规定支持双反措施的合法性是有前提的,即一成员国出口产品到其他成员国时,倾销和补贴造成了不同的损害,也可以说,该规定支持了在倾销和补贴造成的同一损害幅度内进行双反是违法的。根据美国过去的法律,对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但是由于近年来中国对外出口贸易的崛起,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遏制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势头,以修改其国内法的方式,使得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措施合法化,由此,也为在NME国家启动双反措施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即2011年美国通过的《1930年关税法》,美国DOC因此被正式授权对NME国家启动反补贴程序。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针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屡见不鲜,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屡受重挫,一方面是由于被征收的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美国DOC接连不断发起的双反调查,让缺少应诉经验的中国企业无法做好充足的准备。因此,我国学者积极研究以往判例、WTO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美国国内法,都对日后国际贸易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会将一定的篇幅放在以往判例上,以求从实证法的角度分析这一国际上广泛关注的问题。美国首次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应追溯到2006年,美国某大型纸业公司向美国DOC发出申请,对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铜版纸进行双反调查,该案中我国最终并未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缘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并没有因中国的铜版纸产品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但是,该案仍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是因为虽然中国最终未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但是美国DOC的终裁却认定我国存在倾销和补贴的行为,而此时美国对中国这一NME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并无国内法可依。这样的裁决开创了中美贸易的新局面,即针对NME国家的中国,美国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反补贴调查。这样的先例为今后美国的国际贸易救济权的滥用奠定了基础。针对叠加使用双反措施的国际贸易趋势,我国应该积极做出应对,最大程度的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和企业不受损害。首先要熟知WTO的相关法律和协定,当我国认为双反措施违法且协商不成时,应主动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该机构以平等、迅速、有效和双方接收为原则,以解决贸易争端为己任,通过DSB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的结论,都具有先例的示范作用。比如,在2011年,上诉机构曾做出裁决,认定美国DOC将我国的国有银行以及国企定义为公共机构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美国也因此被要求,需切实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其次,除了要积极运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外,我国还需要积极应诉,根据以往的经验,积极应诉的企业可以有效减少高额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出现的可能,我国相关受损行业和企业不应该因为不懂相关法律法规和惧怕高额的应诉成本就消极应诉、坐以待毙,以避免双反带来的恶性循环。本文共分为四章,不但从理论知识上探析了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的问题,还从美国国内法、国际贸易实践以及世贸组织相关判例的角度对该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15.2条,我国十五年NME国家的地位直到2016年12月10日结束,因此这段时间被称为NME的过渡期。当该期间一过,双重救济问题的演变会与以往有所不同,但不可改变的是,这一问题仍将持续存在于中国与美国的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权的合法使用仍是我国关注的重点,这有利于促进中国和美国贸易的协调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持续和稳定。本文的第一章,是从理论角度出发,首先理清相关基本概念:双反措施、双重救济;其次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分析造成双重救济的原因;最后对双反措施和双重救济的关系进行界定。本文的第二章,着重于对双重救济的违法性展开分析。首先从双重救济违反GATT第六条进行分析,其次从违反《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分析美对华双重救济的立法并从实践的角度,对近年来的著名案例和判例进行分析:乔治城钢铁案揭示了美国对NME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美对华双反措施第一案“铜版纸案”以及最后分析了非公路用轮胎案,揭示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双反措施的违法性裁决。本文第四章,分析当前中国对双重救济的应对不足,并以展望的角度对中国今后如何应对美对华双重救济提出建议。
其他文献
<正> 在脱水工艺中,要求精矿矿浆在适宜的浓度和浓缩机内矿量为适量时开车,把精矿矿浆泵入过滤机脱水,获得最终产品——精矿。如何测定矿浆的浓度作到适时排放过滤,要直接测
本文分析了茅盾早期创作观的主要内容和现实主义性质,指出其成就与缺欠同他对左拉文学理论的借助和改造的有效性与局限性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他于左拉自然主义理论中“科
今天是辽宁省第十三个政务公开日,活动主题是“深入宣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助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落实落地”。全市政府系统要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落到实处,坚持
报纸
目的:探讨小儿急性粒细胞减少症的临床特点。方法:回顾性分析我院2003年1月~2008年12月诊治的小儿急性粒细胞减少症118例的临床资料。结果:急性粒细胞减少症临床表现多样,最常见特
目的:探讨健康教育对急性胆管炎术后患者康复的影响。方法:将2008年收治的85例急性胆管炎患者随机分成健康教育干预组和对照组,对照组接受疾病常规护理,干预组在此基础上给予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