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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是建立在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之上,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认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税收理论学说。目前,许多国家(地区)均采用了税收之债指导税收实践。现阶段将在我国构建税收之债具有理论及现实的意义。在我国构建税收之债时应从多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构建,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为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探讨我国税收之债的构建。第一部分是对税收之债基础理论的探析。主要研究税收之债的产生与发展、内容性质及其变动。税法之债建立在西方学说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由德国首先在立法中确认。税收之债的内容是基于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其兼具公法和“债”的属性。税收之债在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满足时成立,因其主体、内容、客体变化而变化,因履行、免除、抵消、混同而消灭。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税收之债的适用和对我国的启示。税收之债立法较为成熟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这些国家已经在税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税收之债;税收实践和纳税人保护领域较为突出的国家有美国、法国及澳大利亚,这些国家贯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我国台湾地区作为税收之债的后起之秀,理论与实践发展较为迅速。考察上述国家(地区)对税收之债的适用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值得借鉴。第三部分探讨我国适用税收之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目前构建税收之债可塑造新型的税收关系,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为参加国际竞争提供保障,还可厘清税收理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且目前我国治国理念紧随时代脚步,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加之我国在税收实践方面进行的有利探索及税收之债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使我国税收之债的构建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讨论我国税收之债构建所应遵循的原则。我国在构建税收之债时必需体现出社会转型、法治、市场经济、保障民生的时代特点。因此,我国税收之债构建的原则应包括:平等原则(对应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税收法定原则(对应法治);税收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对应保障民生),形成税收之债的总体框架。第五部分探讨我国构建税收之债的制度设计。首先,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明确税收之债所应包含的税法原则,明确征税权划分的相关事宜;其次,制定《税法通则》明确税收之债的相关内容,包括:税收之债的主体、适用范围、税收债务关系及法律责任;最后,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组织及诚信机制,税收行政司法变革等辅助制度,完成对我国税收之债的全面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