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空间权立法过程中的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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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要取得生存与发展,必然要依附一定的土地和空间。传统农业社会对土地之利用,只限于对平面空间的分割。古罗马认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上达天寰,下至地心”。在英美普通法系中,也有所谓“拥有土地的人即拥有通向天空的所有道路”的法谚。工业化后,人口增加、城市飞速发展,与土地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使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利用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立体纵向发展。在空间利用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条件进一步成熟,空间因其具备物权法上之“物”的特点,产生了一种新型权利——空间权。这种新型权利,与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与地役权都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与区分。若无立法对其进行确认,难免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如美、英、日、德等国,先后以民法典,或制定特别法或以司法判例以及制定其他相关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土地地表上空及地下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而我国,时至21世纪,对空间权的立法才处于起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起草之前,国内发表的空间权论文主要是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空间权制度的介绍,处于空间权研究的表层阶段。开始起草物权法后,空间权是否应作为一项新型的权利成了立法中的一个新点,学者们对空间权的重视程度提高,纷纷对空间权的产生、性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构建等一系列内容作有论述,形成了一股研究空间权立法的小热潮。然而,研究结果仍较粗浅,对空间权的每一个问题都无有力的主流观点,学者各说各理。正式颁行的《物权法》也仅在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该条规定,宣告了我国的空间权制度的确立,符合科技与法的发展趋势,但该条款未作任何具体性规定,地表、地上或地下的规范如何界定,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登记,如何公示,也无任何配套的制度,导致空间权权属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理论乃清源之本”,只有从根本上厘清空间权的权利解构,明确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才能解决我国空间权立法中的难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空间权概述。笔者从概念和特征入手,将空间权客体的空间界定为一个在三维空间中纵横划分的有限的空间。土地与空间的关系经历了合二为一到脱离独立为物的过程。将空间权的定义阐释为,在土地的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成立的一种不动产权利。空间权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可否脱离土地所有权单独成立,学界对此争议很大。笔者认为,空间所有权可以脱离土地所有权单独存在,虽其与土地有天然的依附力,但并不妨碍离开地表对空间的单独利用,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相悖。空间利用权的性质是整个空间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但对空间利用权的性质学界也尚无统一看法,笔者在分析总结各方的观点理由后,提出了自己的结论:空间利用权是一项新型的、单独的用益物权。现代社会,空间权作为土地分层利用、立体利用的结果,空间利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已出现了在效力范围、客体、着眼点和存在的前提等方面的不同,不应合一。从立法的实际考虑,笔者细致界定了空间权的客体范围,确认了公法上的空间范围,再将私法上的空间依方位的不同,划分为地上空间权、地表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第二部分:我国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该部分是全文论述得以开展的基石。一项新权利,只有在具有权利独立的必要性和立法可行性的前提,才应该成为立法中的新制度。空间权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与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传统房地产制度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与区别,但并不能被现有的法律规范所调整,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空间权的构建,可以赋予人们空间的稳定的权利,保证利用空间的安全和空间利用的秩序,实现对稀缺资源有效利用;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缓解经济发展与土地匮乏的矛盾;实现对城市开发进行有序管理。而我国对空间利用,存在无专门法可依,无统一规划、开发、以致利用空间而形成的建筑物的产权关系不明确,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亟待立法上做出完整的规定,以解决立法落后于实践的情况。在本部分的最后,论证了空间权权利的可确定性,可交易性,并例举美国空间权利用的实例,说明立法规范空间利用的实际情况。第三部分:我国空间权立法过程中的难题研究。空间权立法,首要问题是对立法模式进行适合国情的选择。笔者比较分析了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空间权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评析了我国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不同立法模式,提出了应以独立章节规定空间利用权制度的主张。对我国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空间利用权除可依法定取得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由约定取得;空间利用权的登记,笔者首次提出了应确定空间计量量词的问题,原因在于我国过去没有形容三维空间体的特定量词,故笔者大胆提出以“空”或“体”来表示固定化后的有限三维空间;在空间利用权登记的具体操作上,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不同的空间进行不同的登记。空间利用权流转,可以借鉴房地产流转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空间利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明确了空间利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空间的优先权进行了探讨。本文以民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阐释了空间和空间权内涵和外延,探讨了学理上的空间权理论分歧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理论结合中外空间权利用的实例,论证了空间权制度确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已成熟理论,对我国空间权立法的模式和具体构建提出了创新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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