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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和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相关的研究亦在不断走向全面和深入,但令人遗憾的是:大学生的课程权利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不仅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前景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亟需赋予大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利。 大学生的课程权利是指“大学生对于课程进行决策、设计、实施、评价等方面的能力与资格。”赋予大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利不仅是教育、法律及课程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特别是个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作为知识、能力兼具的成年人,大学生也应该有能力行使自己的课程权利。 然而,就现实而言,大学生却只享有部分的课程选择权和极为有限的教学评价权,既不能参与课程的决策和开发,也难以左右课程的实施,甚至就连这仅有的选择权和评价权有时也难以落到实处——因为课程资源的匮乏和学校对学生评价结果的漠视!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大学生课程权利意识薄弱和课程能力缺乏、法制不健全以及学校、教师未能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等。 至于大学生课程权利的内容,则要从不同维度进行探讨和确定。不仅要以相关的教育法律理论为依据,而且要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同时还须考虑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发展的需要。一般而言,大学生的课程权利既应包括“法定权利”,也应内含“应有权利”,同时对“漏列的权利”和“固有权利”也应有所考虑和吸纳。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知情权、主张(或要求)权、选择权、参与实施权、体验与建构权、评价权等。 而要使大学生的课程权利落到实处并得到应有的保障,则务须做到:树立大学生的课程权利意识: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课程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