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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在我国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也确实缓解了部分群众住房困难的局面,然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供应总量不足、单位面积超标、购买对象错位等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错位”现象尤为引人关注1,更引发了经济适用房制度本身的生存危机。作为经济适用房组成部分的单位集资房,其尴尬的身份更凸显了其中的问题所在。本文摘取两则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案例,针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做一番探讨,借以分析研究经济适用房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和措施。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引出据以研究的案例,李良勇诉彭中树公务员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纠纷案和罗晓莉诉秦恩权房屋买卖纠纷案,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归纳出其中的法律分歧点。第二部分从案例审判的社会意义方面探讨此类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及理论研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着重对本类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对经济适用房的沿革进行了一番梳理,清楚地界定单位集资房范围,指出当前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大背景2。第四部分则对于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本身进行法律分析,从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两方面加以分析。第一,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债权契约范畴,其法律适用应当严格限制在债权法范围内,第二,从判定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的几种理由、无效的认定和法律后果几个方面分析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效力无效说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指出由于对于经济适用房制度本身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有将此类合同一味无效处理的倾向,不能说服当事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进而分析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理由所在。第五部分结语,当前正处于经济适用房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只有认真总结分析经济适用房运行中的法律问题,改变理论和实践上对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的简单化认识,才能对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构筑起诚信守约的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良好运行。最后,本文对于经济适用房,从法理角度以及社会实证的角度给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并加以必要的论证。本文的论述主要采用驳论与立论相结合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区别强制性规定中取缔规则与效力规则时有运用,案例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分析司法实务上对于单位集资房(扩大到经济适用房)的处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