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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等),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于是,本文首先对涉外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在汇改前后(时间跨期为2003年至2006年)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进行了研究。
其次,本文又对汇改当年使用了金融衍生品的企业进行了具体研究,以确认是否使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企业的价值显著高于同类别或同行业其他未使用金融衍生品的企业的价值。
所以,本文的主体研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见第3章)为汇改对涉外上市公司企业价值影响效果的研究,在该部分将所有有效样本共202家按照境内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同作为划分涉外企业的依据,共归结成三类,第一类企业的特点是其境外销售收入占国内外总主营收入的比例大于50[%],第二类企业的特点是其境外销售收入占国内外总主营收入的比例小于50[%]但大于20[%],第三类企业的特点是虽其外销收入比例不足20[%],但其重要原材料来自国外。结论是所有涉外上市公司的整体及第一类、第二类企业的企业价值都是上升的,第三类企业的价值在汇改前后没有显著差异。第二阶段(见第4章)为对使用了汇率衍生工具的涉外上市公司价值的研究,以确定是否使用了汇率衍生品的企业与其他未使用汇率衍生品的涉外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存在着显著差异。在该部分,文章又从两个角度来证明分析。首先是将使用汇率衍生品的企业与同类别的涉外上市公司进行了回归分析及参数检验,然后又分行业对使用了汇率衍生品的企业与同行业内的其他涉外上市公司进行了曼-惠特尼U检验。结论都是汇率衍生品的使用并不能显著提升企业价值,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使用了汇率衍生品的涉外上市公司的价值显著高于同类别或同行业的其他公司,该证据支持了Gregory W.Brown(2000)的研究。当然,笔者在此必须指出,鉴于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使用汇率衍生品的样本量太少,所以此结论可能会随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