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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东亚各国经济普遍持续高速发展,同时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亦进展迅速。但与此相对的是,作为灾害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频发的东亚地区,不仅各国防灾救灾体系比较落后,而且区域救灾合作进程也明显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突出表现为发生重大灾害后缺乏对国际救援统一协调或指挥的机制。面对东亚地区所展现出的经济合作广泛与救灾合作匮乏的二重性矛盾,本文认为最根本和最直接的方法即是在若干大国或区域间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发展东亚各国间的灾害管理合作,并逐步将其形成为某种正式的区域问国际合作机制。对构建东亚救灾机制进行研究具有一定地前瞻性,其理论意义主要是为研究国际灾害管理合作提供一定地参考和资料补充;其现实意义主要是探讨东亚救灾机制的实现过程和我国所应发挥的作用;同时还能为我们分析东亚局势提供新的思路和切入点。 首先,本文通过总结东亚地区灾害特点、趋势和救灾体系现状,从灾害对东亚经济发展的影响、现有救灾体系在救灾紧急救援环节的不足、对中国的重要影响和意义三方面对构建东亚新型救灾机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得出肯定结论。而基于对欧盟救灾体系案例的分析,本文总结了该机制在组建过程中应当遵循某些原则,如发展和形成东亚救灾理论体系、慎重选择成员国、注重机制化建设、需要核心推动国和主导国等。 其次,在对机制实现过程进行预想时,本文认为与欧盟救灾体系相比东亚地区在一体化进程方面差距甚大,短时间内不可能出现欧盟委员会之类的强力组织。因此,东亚救灾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很难照搬欧盟救灾体系“由上而下”、“由中心向四周辐射”的方式,而应以东亚各国灾害管理水平现状和现有的某些初级救灾合作机制为基础实行“由下至上”、“阶段发展”的发展策略,并经过酝酿阶段、启动阶段和初创阶段等过程而逐步成熟。为此本文还对东亚各国参与该救灾机制的利益诉求和顾虑进行分析和预想,以助于探寻国际合作中的共性需求和规避风险。 再次,作为研究的主要任务和核心内容,本文从灾害救援技术因素和国际合作普遍规律的角度出发,对该救灾机制的主要职能进行预想和构建。本文认为其职能应当包含:完善机构设置和组织方式、推动成员国间救灾合作和交流、研究和解决救灾行动中的法律问题、规定受援国与援助国的职责和义务、负责与其他救灾组织或国家的联络和合作、建立和完善灾害信息处理系统等。而对具体职能进行预想和构建不仅要借鉴现有国际救灾机制的经验教训,更要结合东亚地区救灾合作现状,尤其要充分借助现有的平台资源。 同时,考虑到东亚地区政治环境复杂和利益矛盾尖锐的现状,我们不能忽视外界因素对救灾机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文中列举三个较为敏感和代表性较强的问题,即台湾问题、日本与邻国的领土纠纷、常见的道德和法律困境,一方面分析其可能造成何种制约,另一方面对于如何规避或减轻其负面影响进行了思考。 最后,对于如何推进我国救灾领域的国际合作,本文认为可从进一步提高我国自身灾害管理水平、加强相关领域法制建设和进一步发展上合组织灾害救援合作机制等环节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