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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M·布坎南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集大成者和立宪经济学创始人,他因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政治过程的研究之中而获得了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布坎南之前,经济学主要关注个人在私人领域的选择问题,布坎南却认为经济学家应具有社会道德责任感,因此他把自己的研究焦点确定为个人在政治领域的选择。面对20世纪60、70年代福利国家的破产和政府的失灵,布坎南认为只有通过宪政改革才能摆脱美国社会的现状,实现长久的繁荣。本文以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契约主义假设为布坎南宪政理论的逻辑基础,从立宪规则的形式与层次、民主的立宪约束、财政制度的立宪约束等方面来阐述布坎南宪政理论的核心观点。布坎南从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将个人作为集体选择中的唯一意识单位。个体由于具有理性,所以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布坎南采用成本分析法引入了相互依赖成本的概念,通过对社会活动中行为的成本分析,有效区分了集体活动与私人活动的界限,并指出了集体活动的范围与限度。契约主义是政府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布坎南宪政理论的逻辑起点。布坎南继承和延续了霍布斯的契约理论。虽然人们通过组建政府建立国家摆脱了丛林状态下的野蛮、猜忌与危险,但是布坎南天生有一种对政府的不信任,害怕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而导致利维坦的产生。他认为只有在不确定之幕下达成的契约才能够实现契约间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对于立宪规则的成本分析是布坎南宪政理论的最大亮点。布坎南重点探究了在何种立宪规则下才能实现社会相互依赖成本的最低,一致同意规则是最理想的规则形式,但是它难以有效实施,超多数规则会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普遍性规则作为一致同意规则的最优替代选择也面临着判断标准的困境。同时布坎南将立宪规则的层次划分为立宪性层次和执行性层次,为宪政改革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他将立宪置于民主之前,认为只有立宪约束下的民主政治才会实现真正的民主。布坎南继承了维克塞尔的财政理论,主张将财政制度置于宪法约束之中,以竞争性财政联邦制来限制政府的财政权力。布坎南的宪政理论虽然具有一种乌托邦色彩,但是他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宪政理论为我们以后的宪政研究开启了一个新思路,他的思想也必将深远地影响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