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发展趋势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flhe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无论是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还是从最密切联系的角度,东道国当地救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东道国当地救济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是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或其政府明确表示同意,外国私人投资者是不可以将其同东道国企业或个人以及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直接提交国际或国外解决的。但是,近年来的国际投资立法,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在弱化、规避甚至是抛弃东道国当地救济。本文正是围绕着解析这种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和冲突而展开,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文章的第一部分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含义、适用原则、法理基础、国际立法和司法的肯定和支持作了全面介绍。旨在说明东道国当地救济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以此作为全文的立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首先从实证的角度对当代国际投资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包括对20世纪80-90年代世界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ICSID、WTO、MIGA等多边投资条约,MAI、CET和NAFT区域投资条约。考察的结果表明,东道国当地救济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有明显被弱化和规避的趋势。然后从应然的角度,在价值层面上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承接上文,对国际投资法领域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这种变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根本上说东道国当地救济地位的这种变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并进一步指出国际投资法的这种变化并不是理性的,因为经济全球化本身就有很大的盲目性。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的全球化,在其主导下制定的投资规则过多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漠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领域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这种变化,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价值考量。从应然的角度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论。本文认为,衡量一项国际法制度的好坏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否为大多数国家接受。而当今国际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有三个:一是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二是国家间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三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是当代世界的最强音。并进而认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应以此为基础,具体地说: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争议解决方面客观上要求高效、公平的国际解决途径。这种机制的制定要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照顾到不同国家的合理利益,通过国际民主决策来完成。如WTO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另一方面,由于当今国家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无论是在国际立法或是国际司法领域,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决定了所有国际争议全部通过国际途径解决还只是一个理想,何况投资政策更多地涉及到一国的主权和公共秩序问题,国际解决至多能在较少的投资领域,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国家之间实现,东道国当地救济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仍具有重要地位,是发展中国家借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总之,当今的国际现实决定,国际投资立法应立足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在人类社会共同理想的引领下合理地发展,应更多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应在国际解决与东道国当地救济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促进世界的和谐发展。而当今的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倾向过于明显,过分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而对东道国的利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不利于和谐世界的构建。文章的第三部分又回到我国的情况。首先对我国在涉外投资争议解决中适用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认为我国涉外投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上肯定了东道国当地救济,尤其是1997年以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态度是:必须用尽行政救济,国内的司法救济与国际仲裁只能选择其一。随后对我国适用东道国当地救济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最后对我国的今后的立法提出建议。认为原则上应坚持东道国当地救济,但在一些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利益影响不大的争议解决中适度放弃东道国当地救济,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提请国际解决。以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其他文献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社会转型加速时期的乡村社会性质在发生着何种变化,这些变化又是如何型塑着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面貌?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以
自建国以来,中美关系在中国对外关系中的重要性从来都是数一数二的,同时也为中国发展同其他大国之间的外交关系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中美两国的积极互动是冷战后世界全局性发展
今年是中欧建交40周年,作为当今世界上两大重要的政治力量,中国和欧盟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世界多极化的发展,中欧之间的合作不断升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