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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在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坚持遗产首先被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体现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但是,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规定,仅限于几条原则性规定,很难真正实际操作于实践生活中。并且,我国继承法很大程度上是倾向于维护继承人利益的。因此,平衡好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最主要的是进行立法规范,需要准确定义继承人限定继承的适用条件,同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最终实现债务的有效清偿和利害关系主体的权利实现。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基于遗产债务范围的重要性,这部分对遗产债务涵盖的各种债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从中得出遗产债权人的概念及包括的类型。其次,对有关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分为继承选择制度和遗产取得制度,这对之后问题的深入研究有所助益。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继承法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所作出的规定,并进行简要的评析,说明当前立法现状;然后主要从五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继承法制定的背景与当前社会环境相差甚远,因此对于复杂的遗产继承活动,现有的立法已经存在明显漏洞,需要适时地作出调整。第三部分是考察与评析外国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规定,当前继承制度主要分为间接继承和直接继承,所以本章首先讨论直接继承制度下大陆法系国家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这方面的相关制度。其中选择了德国、法国和瑞士等三国作为代表,详细阐述了三国继承人在限定继承制度下所适用的条件,如德国法规定需要继承人在法定期间内制作出真实、完整的遗产清册等;也介绍了有关继承选择制度中放弃选择的期限规定及方式;包括瑞士实行的官方清算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都保护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又简要地介绍和讨论了间接继承制度下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选取美国为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并不参与清偿过程。由遗产代理人制作遗产清册,并将遗产清册提交法院,极大地保护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如何完善我国在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制度。首先说明间接继承中所规定的相关制度,在我国推行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以实行直接继承制度为前提的。本章结合前文所述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限定继承制度规范适用条件,包括设置遗产清册制度和明确接受遗产清册的主管机关;二是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期限和方式,在借鉴外国规定的情况下,认为规定2个月比较合适;又因为放弃继承涉及各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所以要求书面形式;三是明确规范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从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履行何种职责及承担赔偿责任进行阐释;四是规范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结合我国现有国情,笔者根据各类债务的属性,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排序;五是明确遗产债权人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