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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执行程序是法律获得生命不可或缺的途径和形式。当前执行难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些。进而导致执行和解的价值不能完全的体现出来。本文通过系统探讨当前存在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现状和司法实践困境,指出了当前存在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问题,同时从本质与功能的角度,对执行和解协议司法审查进行了分析。认为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经过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认真的审查并进行确认后,赋予执行力,该做法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全文除结语还有引言以外,另外分有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即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当前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有关法律制度,指出其立法上不足之处和司法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即关于执行和解的协议关于性质的问题。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与原诉效力的关系问题入手,首先分析影响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三种情形,其次探讨了执行和解的性质决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执行和解协议司法审查的本质与功能。就司法审查本质和功能及效益展开考察,在阐明法理的同时,消解困惑,解决影响和解协议执行力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对司法审查中的司法确认进行重点分析,一是对执行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可行性研究,提出赋予执行法官对执行和解协议实质审查权,明确审查范围。二是就执行人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权力和程序,给出完善建议和举措。最后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