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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行、受贿者采取了更为隐蔽和巧妙的方法规避法律,企图逃脱惩罚。受贿犯罪随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层出不穷,很多受贿犯罪都披着“合法”的外衣,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两高”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规定了七种新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规定的各种新型受贿都是司法实践中反复遇到而又难以界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及时准确的提出处理意见,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类新型受贿案件,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本文第一章的内容:《意见》就七种不同形式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大与罪小的界限,受贿数额的认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新型受贿行为的特点,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甄别属于犯罪行为还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本文第二章探讨了三个内容:一、新型受贿行为与保护法益的再探讨.作者认为在新型受贿罪的语境下,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寻找新的保护法益;二、明确新型受贿行为与“亲友间正当的馈赠”的区别,做到不枉不纵。具体来看本问题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首先,如何正确区分优惠买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与受贿行为时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其次,论述了优惠购物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但同时应防止以此作为幌子,暗中行受贿之实;再次,全面细致地分析了《意见》所规定的优惠财物不算受贿,同时也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放过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最后,举例论证了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什么是“最低优惠价格”。三、文章从四个不同的方面论述了新型受贿行为与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法律人的我们从理论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都能发现《意见》的有些条款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意见》中存在的四个刑事立法的缺陷及两个司法困境。作为一部新法,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但有的条文中出现模糊难懂、画蛇添足、不合理规定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影响了刑法解释技术在现实中的表现,而且可能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处于脱离罪刑法定原则具体规定的困难境遇,须及时予以指出。本文的最后一个章节第四章的内容针对第三章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困境对应阐述了如下内容:第一,作者用了较大篇幅从三个大方面论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笔者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认为《意见》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性规定,将社会中存在的大量同样侵害公职廉洁性的非典型的或者变相的受贿行为,都纳入到刑罚打击范围内;扩大“贿赂”的范围把一切不正当利益都纳入贿赂的犯罪对象;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这样做到不枉不纵,既有利于在查办行贿犯罪过程中发现受贿罪,加大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又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第二,作者提出了具体的观点解决《意见》中存在的司法困境。对于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对象,理论上有截然相反的两个观点,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该严格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偏离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收受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不应给予惩罚,而应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的犯罪数额和犯罪形态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犯罪。笔者通过对一些相关的争议、疑难问题的研究,相信会对我国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进而统一认识,明确界限,脱去新型受贿犯罪的“合法”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