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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国际多式联运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要求。这种研究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也能够为国际多式联运实务中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答案。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包括引言、六章正文及结论。第一章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界定了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以及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指出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特殊性的成因和应对特殊性的理论。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第二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阐述了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我国、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法人并且法院地不是其住所地时,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在前述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方法。第三章分析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通过分析不同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结合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实践,确定单式运输公约应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包含的相应单式运输区段。而后通过研究单式运输公约扩张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条件,认为通过扩张单式运输公约适用范围调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不可行。第四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本章首先明确如何认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在法律选择条款有效的基础上,研究当事人明示选择准据法的范围及明示选择所受到的限制。而后指出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最后论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有关定域性损失的争议应通过单式运输公约或者具有强制性的国内运输规则调整,其他争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地的法律调整。最密切联系原则只应被用于确定调整合同效力的规则或者原则。第五章探讨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本章首先明确了如何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确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明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的基础上,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条件以及扩张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的方法。第六章指出忽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强烈地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面对的问题。指出应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依据大国司法理念,针对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制定相应国内规则,以期解决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