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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实行过限的问题由来已久,也是历来刑法学家们理论争议的焦点。虽说各国对此的理论层出不穷,但归根溯源仍是从主观心理和客观构成要件两方面着手。客观说虽曾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与认同,但由于固有的局限性,该说以不被主流所认同。而主观说作为判断该问题的主流学说,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倡导。该说主要包含“超出共同故意说”、“预见说”和“知情说”三种。但由于“超出共同故意说”的主张太过于抽象化,“预见说”主张的有预见即有责的判断标准过于宽泛,“知情说”主张的知情即故意的判断标准又过于绝对,因而单一的理论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实行过限的判断问题。而,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将“预见说”和“知情说”综合考虑能有效的弥补彼此之间的不足之处,但也需对两种学说加以修正。首先,应严格“预见”时共犯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其次,要纠正“知情说”中共犯人知情后承担责任的依据来源是共犯人负有的作为义务,而非所谓的知情即放任。然后将两种理论综合运用于判断实行过限两阶层的流程之中,即:若共犯人符合共谋前的预见,且能够归责的则不再考虑知情后的情形;若共犯人不能对此归责,再考虑共犯人知情后是否具有作为义务的情形,若有则对此归责,反之则无需归责。这种综合运用两种学说的两阶层判断流程对于解决判断实行过限更具有准确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