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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是没有溯及力。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法律的频繁变更,具体到刑法领域,即使在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生效后,立法者对刑法的修改也从未停止,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即是其结果。这就使司法者经常面临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其规定过于粗疏,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而理论界对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观点也各有不同。刑法的溯及力,决定着对具体行为适用的刑法的选择,涉及到对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以及判刑的轻重,从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对刑法溯及力展开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溯及力概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刑法溯及力的概念、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历史沿革、刑法溯及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罪刑法定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通过追本溯源,确立了保障人权、保护公民自由为刑法溯及力的价值目的,为下文分析评价有关刑法溯及力的观点、立法和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关于刑法溯及力的各种难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二部分: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该部分首先以第一部分所确立的标准为依据,分析、评价了刑法溯及力的若干适用原则,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最符合上述标准的;其次,分析了“从轻”的含义;最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刑法溯及力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刑法溯及既往的适用条件、中间时法问题、溯及力范围问题、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六个问题。第三部分:刑法溯及力和既判力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刑法溯及力和既判力关系所采用的三个原则,以及由此影响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范围的不同。认为二者关系采取有限的相关原则既符合上述标准又兼顾了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第四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的状况,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实然状况,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最符合上述标准的溯及力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