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确立的一种案外人救济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施行十余年目前仍处于初步确立的状态,原则概括的法律制定、处于摸索状态的司法实践、不够严密完整的配套措施,严重影响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功能的发挥。本文秉承问题意识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等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分析。正文先是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包括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含义和特点,性质及功能结合学术界对此所持有的一些观点,为后文建议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提供法理基础支撑,并结合我国该制度立法现状提出本文要论述的问题。有了基本理论支撑,接下来依次讨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异议事由、程序的特殊问题这三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关于前置程序,首先提出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常见问题,分别为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机构。通过对域外代表性国家相关制度的了解,比较不同国家制度间的差异,给我国执行异议程序以借鉴。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事由,主要探讨因立法规定的模糊单一导致异议事由范围规定不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缺乏异议事由审查规则、当事人虚构异议事由提起诉讼的问题。为此考察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异议之诉制度事由适用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为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适用提供参考。提出明确异议之诉事由具体化建议并针对具体的异议事由确立相应审查规则,为防止虚构异议事由提起诉讼的发生,分别从事前预防、事后追责两个角度提出建议。最后,关于程序的特殊问题从问题提出与问题的完善建议两方面论述。内容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提起期限、以及与另行提起的确认之诉衔接问题。将管辖问题分为管辖法院与审理机构;从异议之诉效率、价值、法理三方面讨论起诉期限问题;将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先后诉衔接问题划分为三种不同模式并结合具体案例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