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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自治拆迁”是一些地方在尝试化解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矛盾、推动土地顺利征收的过程中,摸索总结出的“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拆迁方式,通过积极发挥村集体的主体作用,按照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到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从而取得村民认可,减少拆迁阻力。由于“村民房屋自治拆迁”的方式,既兼顾了城市发展,又保护了农民利益,得以迅速推广复制。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首先,针对“村民房屋自治拆迁”这一社会现象,阐述了其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存在的必然性,重点对各地相关实践进行了归纳梳理,总结了各地具体做法,强调了该社会现象存在的普遍性,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同时,从土地“变性”发生时间、拆迁安置实施主体、拆迁与补偿的先后顺序、救济途径等方面,与政府主导的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进行了区别。既然一个社会现象普遍存在,并被实践证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那么按照于法有据、于民有利的思路,接下来有必要研究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文章通过推动集体土地的节约利用、保障村民自治管理、化解集体土地征收矛盾、实现村民利益长远保护等方面论述了“村民房屋自治拆迁”的合理性。并梳理了法律相关规定,阐明了“村民房屋自治拆迁”在现行法上的依据。在提出“村民房屋自治拆迁”实质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除去土地上房屋的基础上,从“行政许可理论”与“强制缔约理论”的分析对比角度,论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在性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解除行为,从而明确了村集体组织与村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在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另外,针对“村民房屋自治拆迁”可能产生的权利冲突和误解,主要从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与村民自治权限的关系、与村民居住权利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表明“村民房屋自治拆迁”是适法的、合理的。由于“村民房屋自治拆迁”是各地基于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摸索总结的工作经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引导,基本处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状态,还不太成熟,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在解决了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分析论述了在实践中存在的拆迁前提条件不清、收回主体不明、补偿分配不公、拆迁程序不法、救济途径不畅等主要问题,并通过各地法院判例的形式对救济途径做了重点说明,强调了在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相关建议,希望加强“村民房屋自治拆迁”的制度构建,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收回和地上房屋拆除中的行为,规范拆迁程序、拓宽救济渠道,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从源头减少土地征拆阻力,改变被拆迁人“维权难”的困境,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拆除行为合法合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