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意义重大。充分发挥检察权,加强检察组织建设需要检察机构组织法的保障。但是已有的检察院组织法与庞大的检察系统和繁重的检察工作不成比例,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本文通过回顾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的发展历史,研究其文本与实践,希望为发展和完善检察权,实现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并为检察机构组织法的修改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站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边,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新中国予以承认和支持;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新中国采取政治不承认,经济封锁,军事包围的策略,可见新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形势。而在国内,由于新中国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政治不稳定,经济衰退,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发展。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呼唤包括检察机构组织法在内的立法,以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第二部分,检察机构组织法的立法经过。从1949年到1956年共颁布了四部检察机构组织法。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前三部检察机构组织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是第四部检察机构组织法的法律渊源。通过这几部组织法的发展可以看出,法律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逐渐完善。这一时期检察机构组织法的特点可概括为三点即立法理论源于苏联,立法变动频繁,立法位阶高。第三部分,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之分析,可以得出其共同点是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这是借鉴社会下义苏联检察理论和结合自身特点的产物;而其不同点则包括法的篇章结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权等,这主要是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立法技术的进步等原因,使法律随之改变。第四部分,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实效分析。在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过程中,检察机构数量和人员越来越多,组织建设取得很大成就。在业务方面,检察机构根据检察机构组织法的要求积极参与到新中国的各项运动中,严格依法对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违法犯罪实行法律监督,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总之,检察机构组织法施行后在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方面都成就斐然。第五部分,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当代启示。本部分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坚持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坚持检察官的专业性本文以建国初期的检察机构组织法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著作与论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建国初期检察机构组织法变迁的相关问题,丰富了当代社会的检察理论。在论述中,主要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期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