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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见索即付保函及其欺诈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判例和立法,试图从见索即付保函欺诈的认定、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针对见索即付保函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等几个方面对见索即付保函及欺诈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结论外,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章论述了见索即付保函的内涵、分析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结构类型、法律关系和可适用的法律,为研究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欺诈产生的原因、欺诈方式等问题打下基础。第二章论述了在基础合同无效、基础合同被解除、受益人作虚假的违约声明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受益人欺诈的情形;提出受益人欺诈索赔的产生除了见索即付保函本身特性所致外,还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有关,与各国在见索即付保函问题上的各自为政有关。同时,还分析了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对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欺诈的认定,论述了“欺诈使得一切无效”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见索即付保函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三章研究了西方主要国家对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采取司法救济措施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结合我国针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时能够采取的司法救济措施,提出了URDG758实施后我国的出口商在面临欺诈时将处于明知受欺诈而根本没有足够时间去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现实问题。第四章着眼于我国见索即付保函欺诈的实践和立法现状,建言我国亟待建立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制度;认为《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一份汇集国际社会共同法律理念的文件,其体现的法律原则对于规范见索即付保函至关重要,我国应适时加入该公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地位,确立欺诈例外原则,引入行为保全这一司法救济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在买方市场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我国出口商的合法利益,保护我国国内出口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