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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人民陪审团”一词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尤其在河南法院系统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后,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再一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焦点。陪审制度的完善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发展的难题,在河南省法院系统推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这一背景下,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系统化的实证研究。笔者经过介绍,得到了在平顶山法院刑二庭实习的机会。实习中,笔者通过大量的阅卷,对所有由陪审团成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汇总、加上对平顶山中院法官的走访调查,汇集了大量资料,极大地充实了论文的内容。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探索。她在人员规模、选任机制、陪审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陪审团成员做出裁决的效力等方面都有其特色之处。与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不同之处。人民陪审团制度虽然与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但比起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很大的进步。比如,保证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能进一步避免职业化的趋向;再比如,明确人民陪审团成员有发表意见不受干扰的权利,可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团成员的地位;还比如,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可以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使陪审团工作更具实践操作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等。然而,人民陪审团是在陪审员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新探索,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选任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机制仍然避免不了职业化的趋势、案件当事人不具有决定是否由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权利、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分布不均衡,陪审团在法庭上没有适当的位置以及陪审团做出的意见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等。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它。笔者主张,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借鉴其合理的因素,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立足国情,也才能找到适合中国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