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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识别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当中。目前,被广泛应用的生物识别技术主要包括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在出入境管理、刑侦调查、定位失踪人口、快捷支付、出入认证等社会治安、公共服务、商业应用等诸多领域中,都广泛采用了“生物识别”这一技术。该技术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工作、生活效率,但是隐形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在2019年,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发生为起始,人们逐渐意识到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认识到了人脸信息的重要性。事实上,不仅是人脸信息,所有生物识别信息都是非常特殊和重要的个人信息。相比其他传统的个人信息来说,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更性,一般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如果生物识别信息被非法获取或者使用,可能会直接导致仿冒身份、用户授权被盗用等安全问题,将会给人们的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不能没有边界,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对生物识别技术应用行为设立刑法边界。因此,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探讨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刑法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对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除前言和结语外,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生物识别技术进行介绍,从概念、应用现状两个方面对生物识别技术进行概述,作为下文法律分析的铺垫。第二部分对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刑法规制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基于犯罪二次违法性特征,该部分遵从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违反相关前置法的一般违法性向刑事违法性递进的逻辑,先分析其具有违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可能性,再对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最后阐述对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生物识别信息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被盗用后,不但可能对被识别人造成财产损失,还有可能使其身份被仿冒,出现其他更严重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让刑法介入进来,对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目前我国刑法对生物识别技术应用行为规制的不足。因为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考虑刑法问题时,也应对相关前置法有所涉及。因此,该部分还涉及到了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整个法律体系规制的缺失,以及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不足的整理与分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述刑法规制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实现刑法对非法应用生物识别技术行为的规制以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