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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中,证券公司活力是整个市场活力的核心和基础。证券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主体之一,也是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的经营水平及营利能力直接决定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影响着千千万万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因经营失败而被处置的现象越来越多,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缺失既阻碍了市场内在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又阻碍了优秀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成为当今一个热点问题为各界瞩目,如果不尽快完善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证券公司的行为就难以规范,成熟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证券公司有其不同于其他普通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造成金融动荡,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稳定就没有保证。从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要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重视并着手探讨建立既体现市场经济运作规则,又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的公司退出机制。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净化证券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清除问题证券公司退出的障碍,使证券公司能进能退,优化存量,盘活市场,提高证券业整体竞争能力。科学合理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于证券市场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中国金融安全具有深远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证券公司积聚的风险日益凸显,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由于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不够完善,强制退出过程中存在行政主导、政策性强等问题。同时我国证券公司整体效率低下,投资者对政府依赖心理强,风险意识不强。我国虽有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但总体上讲,是不系统、不全面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不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求。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会融危机还在全球蔓延,给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完善法律制度,更新监管理念,摒弃行政干预的传统方式,发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强化证券公司退出的个人责任,由传统的管理市场转变为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建立一个能进能退,良性发展的金融证券市场。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金融合作,建立长效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安全。通过比较法研究,在探讨美、英、日三国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实践的难点,汲取成熟市场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应意识到西方市场模式有其固有的缺陷,我们应该提高鉴别能力,不能对西方的证券公司退出模式盲目崇拜,更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认清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基于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同时吸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明确现状与缺陷,循序渐进的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制度,以求建立一个中国特色的,高效、公平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经济特征,以及证券公司的经济敏感性和特殊性,因此,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否则过犹不及,容易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实现更高层次的动态均衡,实现更稳健、更高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