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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要求,使得执行机构的设置问题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重新提出“审执分离”的现实背景是什么?它的内涵又应如何诠释?在这样的要求下民事执行机构如何进行改革?到底是现行法院体制内部的分离,还是单独设立执行法院,亦或是将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这些争论还是应该着眼于当前我国执行问题面临的现实需求,在对域外的相关模式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回应。本文从历史和国情出发探究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规律,反思现行执行机构存在的问题,剖析重提“审执分离”的现实背景与理论研究,比较分析域外的相关模式,同时也对四中全会中对于执行机构改革试点的要求进行了分析解读,认为改革开展要立足体制变革和试点开展的要求,先比较后试点,在试点后进行理性选择,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我国执行机构改革的建议,认为“审执分离”是法院系统内的分离,提出在二元构造理论基础上的建立“执行庭局分离模式”,来优化我国的执行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