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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可有效抵御条约中宽泛的投资者定义带来的跨囯投资者选择条约适用的行为。其主要价值在于,可以防止国际投资协定不被非缔约国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投资领域也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投资,以期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近些年以来,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投资协定吸纳了利益拒绝条款。本文将从四大部分入手,尽可能深入地分析利益拒绝条款。第一部分,首先明晰国际投资协定的具体涵盖范围,在此范围之内,进一步分析利益拒绝条款的定义。然后追根溯源,了解利益拒绝条款是怎样一步步发展而来。在初步对该条款有一个大致认识之后,分析该条款的适用原因。大部分国家是基于外交因素的考虑和国籍因素的考率,将利益拒绝条款纳入投资协议中。第二部分,在对利益拒绝条款有了整体性认识后,具体分析该条款的构成要件。本文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实体要件下的“实质性商业活动”、“所有或控制”采用新近发生的案例,安帕尔-美国以色列公司诉埃及案为例研究。而程序性要件主要涉及“事前通知”以及“磋商”等,本文认为不论是事前通知还是磋商,应该尽可能在签订利益拒绝条款时一并完善。如果条约签订时未写明,那么解决投资纠纷的仲裁庭,就不应额外增加缔约者的义务。第三部分,经过整体概念和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利益拒绝条款还属于发展中的条款,必然有不完善之处。目前为止仲裁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管辖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及溯及力问题。本文更赞同,在签订条约时就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将这些争议问题具体写明,减少今后出现问题时的矛盾。第四部分,考虑到利益拒绝条款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再加上近几年中国已成为贸易大国,不断扩大贸易投资,那么就有必要研究利益拒绝条款在中国的实践情况。并且,本文针对该条款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中国在接受该条款时,可考虑借鉴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的利益限制(Limitation on Benefits)规则的某些术语和方法,使条款文本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