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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后半期国际资本市场上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品种,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很快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我国自2005年3月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在证券化市场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扩大和产品的种类丰富上。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且在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孕育而生的产物。对我国而言,资产证券化能够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分散经营风险,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所有金融创新初入市场的情况类似,资产证券化也蕴涵着不小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产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诸多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故意将高风险的按揭贷款悄悄地打包到证券化资产之中,并极力向投资者推销这些存在巨大风险的按揭贷款证券。当然,企业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其资产所具备的法律特征与信贷资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证监会在2014年11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即使证监会从试点开始以来,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相对薄弱法律框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强化。此外,随着《证券法》草案在条文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证券品种,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证券表现形式,因受注册制改革的影响,其监管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本文通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以研究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信息披露等问题为基础,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架构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