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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以来,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现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1/3,从而防范保险公司股东一股独大,强化股权结构监管。
本文将股权结构分为所有权集中度、股权性质两个维度,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企业规模对企业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问题,以及产寿险公司股权结构与风险承担行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文献综述。
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各财险公司最新披露的股权结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发现超过一半财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三分之一,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及非国有性质的财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差异。本文以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经济理论为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监管的理论基础,梳理了中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相关监管政策及其发展脉络,并探讨了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股东大会、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构建了两个模型来考察财险公司股权结构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的影响。
模型一选取30家财产保险公司2011-2016年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性质对资产负债率未产生显著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承保风险正相关,与投资风险负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41.86%时,非国有企业承保风险高于国有企业承保风险。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始终高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
模型二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统计表》中32家中资财产保险机构综合得分为控制变量,对2016年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实证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性质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均未产生显著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投资风险负相关,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91.29%时,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高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得分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的影响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本文的结论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以及加强对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监管。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重点关注保监会监管函中提出的有关股东大会、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问题。
本文将股权结构分为所有权集中度、股权性质两个维度,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企业规模对企业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问题,以及产寿险公司股权结构与风险承担行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文献综述。
通过对目前市场上各财险公司最新披露的股权结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发现超过一半财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三分之一,且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及非国有性质的财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差异。本文以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经济理论为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监管的理论基础,梳理了中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相关监管政策及其发展脉络,并探讨了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在股东大会、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构建了两个模型来考察财险公司股权结构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的影响。
模型一选取30家财产保险公司2011-2016年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性质对资产负债率未产生显著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承保风险正相关,与投资风险负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41.86%时,非国有企业承保风险高于国有企业承保风险。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始终高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
模型二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统计表》中32家中资财产保险机构综合得分为控制变量,对2016年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实证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性质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均未产生显著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投资风险负相关,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91.29%时,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高于国有企业投资风险。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得分对资产负债率、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的影响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本文的结论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监管,以及加强对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监管。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重点关注保监会监管函中提出的有关股东大会、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