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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毒品犯罪的宣传和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大,但是毒品犯罪在刑事犯罪中依然占有很大的比重,毒品犯罪的打击形势不容乐观。在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同时,侦查机关却没有做好相应的证据保障措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了规范侦查人员在毒品犯罪中的取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该规定为基础,通过检索和分析毒品犯罪案例发现,侦查人员不规范的取证行为依然存在。侦查人员取得的毒品证据,常常受到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证据同一性的质疑,因此保障毒品从提取到法庭上出示的同一性十分重要。鉴真要求举证方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证据是同一的,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能够满足毒品证据同一性证明的要求。鉴真规则属于证据能力规范,对证据起到筛选的作用。在对证据筛选的过程中,通过程序性制裁与程序性保障来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拓宽了程序性辩护的空间与内涵。但是毒品鉴真的应用也存在着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包括:证据保管链不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困难、鉴真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上产生混淆和鉴真的独立价值得不到凸显,这些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障碍,都不利于鉴真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实施,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因此为了保障鉴真的价值得以实现,使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能够更好的适用,在一般物证鉴真方法的基础上,必须对毒品鉴真的方法进行完善,如利用鉴定进行独特性的识别和细化保管链证明的可操作性。当毒品证据鉴真不能的情况下,基于毒品犯罪特殊性的考虑,不能将毒品证据直接进行排除。对存在瑕疵的毒品证据先给予控诉方机会进行补正;在补正不能或不进行补正的情况下,进行有条件的排除。目前,对鉴真制度的研究还相对较少,鉴真在我国的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的鉴真。但是毒品鉴真的作用和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毒品证据的鉴真有利于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权力的行为,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了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共同加强对实物证据鉴真的研究,探索出完善的途径,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