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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题目为《证券信息披露之重大性标准研究》。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现就主要内容简要分述如下:第一部分分为三节,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重大性标准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论述。第一节扼要介绍了重大性标准的概念和意义,投资者总是要求披露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而重大性标准正是在投资人的信息需要和披露信息难题的解决之间确定了一个平衡点。第二节重点对美国法中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学说及判例做了阐述,介绍了重大性标准在美英等国的司法应用及相关理论,以此作为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借鉴。美国司法判例中对“重大性”标准主要是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得到发展与修正的:1、Texas Gulf Sulphur(1968"TGS");2、Industries v.Northway(1976"TSC");3、Basic lnc.v.Levinsion(1998)。第三节比较了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几个概念:重大事实(Material Facts);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s);重大信息(Material Information)。第二部分分为二节,主要是以中国证券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背景展开论述。第一节对中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重大性标准的规定进行总结列举。通过检索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本文认为我国现行证券立法在重大性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多元化标准。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决策”标准、“证券价格”标准和“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分别见于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中。第二节对重大性标准的相关立法做了一个简短评价,认为我国关于重大性的认定标准还是保留了许多二元结构的痕迹。第三部分分为二节,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第一节对我国学界关于重大性标准认定的理论争议做了介绍,然后分别比较了“投资者决策”标准、“证券价格”标准和“发行人品质不利影响”标准各自的优点和缺陷,然后阐明了本文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监管与自律组织尚不健全,从兼顾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状况,同时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对于证券信息重大性问题应采用多元化标准,让各种标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中,都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最后,在第二节中,本文提出了有关重大性标准适用中的几个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