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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的合同法相关制度,该制度在目前的国内国际商品交易及各种市场经济活动中都表现出了极大的适用性和必要性,并且由于该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因而被许多不同制度的国家吸收和应用,并且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受到了法律界和商界广泛的重视与好评。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思维和制度体系方面与英美法系存在很大不同。但目前我国已经在合同法领域接受并确立了预期违约的制度,这一点得到了我国法学界广泛的认可。但是应当看到,在预期违约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建设上我国存在有很多的问题。并且就目前的国际立法形势来看,我国在技术层面相对已经属于落后,面对属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来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这两种不同法系制度时,在吸收与转化过程中尤其显得取舍不当。具体而言是在《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中的设置明显存在着制度体系间的冲突与重叠。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近十多年来广大法学界学者专家的不懈努力之下,我国在对预期违约制度理论的消化吸收与具体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是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步。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当前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改进的建议。具体而言,文章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一些最基本的相关概念,主要包括预期违约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理论所具有的法律价值等。并在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比较的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缺陷与产生的原因,同时阐述了英美等主要国家现阶段的预期违约制度规定以及主要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最终针对我国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或完善建议。本文是笔者对于合同法理论和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理论所进行的研究和学习的一次总结与思考,希望能借此次努力完成本篇论文的过程和经历对今后的继续学习与研究有所裨益。全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介绍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了预期违约的概念、特点、以及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所具有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为论述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存在的缺陷与产生的原因。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另外该部分还叙述了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一直受制于立法环境的困境和立法技术的制约。第三个部分为论述现阶段外国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目前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包括英国和美国的立法现状。另外还介绍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两个国际通用的公约中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这部分的是将我国与各国家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讨论了各国目前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给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出的策略。主要包括了:确立预期违约制度的体系构建;清晰界定我国预期违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明确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明确规定预期违约的时间期限;明确赋予违约方具有预期违约的撤回权这几点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