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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主席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提出新疆向西开放的战略,使新疆的对外开放的战略格局上升到与东部地区相同的法律地位,新疆向西开放也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新疆的对外开放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东部地区存在大量的对外开放的口岸,形成了口岸—城市—腹地的经济带动作用。因此,新疆向西开放的战略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疆口岸的对外开放水平。新疆与东部地区存的地理差异决定着新疆的对外开放不能像东部地区那样主要依靠一类口岸的辐射带动作用,新疆的二类口岸在带动新疆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目前,新疆以口岸为依托的对外开放格局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新疆的口岸开放水平在软件环境方面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口岸的金融服务水平是口岸软件环境的核心因素。本文通过分析新疆二类口岸金融服务水平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完善新疆二类口岸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本文的内容及体例安排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在本文的逻辑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几个概念:口岸、区域与区域经济,其次论述了口岸经济与新疆口岸经济的现状,并尝试通过阐述新疆口岸经济在新疆向西开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显新疆二类口岸的金融服务水平对新疆对外开放过的重要性。第二章,因为本文所研究的新疆二类口岸的金融服务法律问题属于区域经济法中的区域金融法的范畴,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区域金融法的理论,只能通过区域经济法与区域金融的相关理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口岸金融的有关原理。第二节通过对口岸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分析对口岸金融服务的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第三章,首先对新疆二类口岸的地理分布于发展状况作出了说明,其次提出了新疆发展二类口岸的重要意义,最后一节说明了新疆二类口岸金融服务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章,本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第三章分析的新疆二类口岸金融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在新疆二类口岸设立外资银行与设立社区银行的法律构想。本文希望通过完善新疆二类口岸金融服务的法律设想,对新疆二类口岸的金融服务的改革与开放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借助新疆二类口岸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带动新疆“口岸—城市—腹地”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