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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代表陪审员制度立法方面的进步,也是对改革工作的总结和提升。结合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关于《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建议。首先回顾了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历史发展,总结西方国家所实行的陪审制和参审制的制度特色,对我国陪审员选任条件提出完善建议,降低陪审员的选任年龄至18周岁,具体18周岁至28周岁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陪审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为初中。《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员的选任决定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继续坚持随机抽选,还应完善选任程序中面临的其他问题,陪审员数量的计算模式改为采用当地法院上一年度的立案总数乘以上一年度陪审制的适用率,所得结果的十倍;同时,改变选任模式,陪审员选任的程序模式从三次随机减少为两次随机,选出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最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陪审员的回避制度中增设当事人可以询问陪审员的程序,赋予当事人提出无因回避的权利;增加陪审员的流动性,缩短陪审员任期为一年;健全陪审员经济补偿制度,将陪审员的经济补偿期间明确为自确定为陪审员至案件审理结束,补助发放主体应由法院统一变更为司法行政机关,包括预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