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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与人类生命维系、机体健康紧密相关的物品。随着有关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监管、处置等问题再次被公众视野所放大。食品召回制度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食品召回制度的提法起源于产品召回制度,该制度首先在美国得以建立,随后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确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同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我国构建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人深忧,食品安全被日益重视的同时食品召回制度也被提上议事日程。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2009年6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以法律形式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2011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总得来说,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起步比较晚,虽然食品召回制度对食品安全起到了定的保护,但是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种种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使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是值的研究的问题。本文基于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研究,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有关研究内容的理论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为食品召回制度的概述,介绍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概念、基本内容及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状况,介绍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部分为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分别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对这些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到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