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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当前已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传统污染治理模式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逻辑思路。但实践表明,传统环境治理模式收效甚微,污染问题持续加重。将环境污染交给第三方治理,不仅是一种新的治污模式,更是一种新的污染治理机制,并且这种模式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4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这都表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已得到党和国家的一致认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本质是一种新型治污理念和方式的综合,体现了环境污染治理理论和实践的进步。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一种新鲜事物,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完善,这无疑是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因此,本文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理论依据进行论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来论述我国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分析我国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问题。通过梳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在立法上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予以明确规定,并以明确的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的监管和激励制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限期强制第三方治理机制等制度予以配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来更好地引导和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解决当前环境污染治理不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