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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随着都市化进程的加速,地方财政支出的日益紧张,大量都市公共建设任务开始被转移至私主体普通建设项目之上。诸多地区的地方政策实践中,诸多地方政府通过公共设施配建的模式,将公共绿地与附带交通建设的义务转移至私人开发主体,更进一步的是,近年来随着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压力,在地方层面,各地纷纷以保障房配建的政策模式,将保障房的建设任务附加至商品房建设开发主体头上。由比较法的视角介入,这种公共建设义务的私人移转模式在美国法上被称之为开发者负担制度。通过对美国开发者负担制度的谱系梳理,从而勾勒出开发者负担制度如何从最初的制度形态,在给付行政、社会国家的压力需求下,逐步衍变出关联性规划政策、包容性规划政策等特殊形态。从公法原理上而言,开发者负担制度内部谱系的类型化变迁,体现了给付行政背景下国家任务的逐步扩张。尤其面对住房保障等行政任务的压力,为了满足社会权的需求,关联性、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的消极面孔,传统意义上的土地细分开发负担、影响费等制度,其政策目的仅仅在于消除私人开发行为的负外部性,体现了一种典型的消极行政的理念,而关联性、包容性规划政策开始作为一种积极的公共行政工具,主动推进特定社会政策的履行。不仅如此,从规制国家的角度出发,包容性规划政策对于阶层居住融合的规制目标,反映了现代规制国家早已不再局限于经济效率的价值判断,而趋于重视“社会团结”等非经济价值因素。从司法审查的内部视角观察,开发者负担制度尽管具备诸多规制国家层面下的制度优势,但其将国家义务强制转移至私人的制度特征,却可能触动联邦以及各州宪法中的“公共补偿条款”,从而构成一种“规制性征收”。因此,司法机构借助诺兰-多兰规则等各类形式化的司法审查基准,来拘束地方层面的开发者负担政策过的过远。尤其对于早期的开发者负担政策,司法审查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司法审查的外部视角切入,可以勾勒出围绕着开发者负担政策,司法审查与民主过程、地方竞争压力与市场自我拘束等等外部因素交互博弈的复杂图景,由于现代规制国家的冲击与司法自身制度能力的局限,随着开发者负担政策自身越加复杂化与专业化,司法机构在开发者负担这类现代土地规制政策中的司法态度愈发谦抑,司法审查在开发者负担政策中所面临的困境与发展趋向,也部分揭示了现代规制国家背景下司法职能所遭遇的普遍难题。通过美国开发者负担政策在行政过程以及司法审查层面的考察,可以为当代中国公建配套以及保障房配建政策提供比较法的分析框架。尽管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出发,当代中国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地方实践,更多出自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业的科层压力。但是,基于当代中国保障房配建政策的特殊属性,依然能够从行政过程与规制国家的角度,来近距离观察保障房配建政策在制度构造与规制目标上,与美国包容性规划政策极为相似的制度特征。因此,这种比较法的梳理对于当代中国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制度设计,可以提供充足的智识贡献。